《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的解析

以下是关于202551日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的解析,结合信用管理领域的相关背景和可能影响进行分析:

 

 

 

 一、政策背景

1. 目的  

   该决定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需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而进行的法规清理,旨在废止过时规章、修改矛盾条款,实现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实效性。

 

2. 与信用管理的关联  

   - 部分被废止或修改的规章可能涉及企业信用监管、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内容,需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衔接。  

   - 可能调整或简化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等流程,推动全国信用体系建设与地方(如浙江省)政策的协同。

 

 

 

 二、主要内容(基于常见调整方向推测)

1. 废止的规章类型  

   - 已失效或替代:被新法规覆盖的旧规章(如早期工商登记、广告监管类文件)。  

   - 与上位法冲突:不符合《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新法的条款。  

   - 职能调整:因机构改革(如合并原工商、质检、食药监职能)导致职责重叠的规章。

 

2. 修改的重点方向  

   - 信用监管优化:  

     - 简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流程,缩短信用修复审核时限。  

     - 明确失信行为分类标准(如轻微、一般、严重),与地方信用修复政策(如浙江省分级管理)衔接。  

   - 减轻企业负担:  

     - 删除重复性处罚条款,减少对企业非主观轻微失信行为的惩戒。  

     - 允许企业通过信用承诺替代部分证明材料。  

   - 数字化管理:  

     - 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修复全程电子化,与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对接。

 

 

 

 三、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1. 信用修复更便捷  

   - 若国家层面统一简化修复流程,地方(如浙江省)可能同步优化,缩短观察期或减少申请材料。  

   - 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可享受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标准,降低合规成本。

 

2. 失信惩戒更精准  

   - 修改后的规章可能细化失信行为认定标准,避免“一刀切”惩戒,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3. 监管透明度提升  

   - 废止冗余规章后,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清晰查询监管要求,降低法律风险。

 

 

 

 四、与地方政策的协同(以浙江省为例)

1. 信用信息共享  

   - 国家规章修改后,浙江省“信用浙江”平台需同步调整数据对接规则,确保全国与地方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2. 修复机制衔接  

   - 浙江省的信用修复办法(如观察期、第三方评估要求)需与国家修改后的部门规章保持一致,避免政策冲突。

 

3. 联合惩戒与激励  

   - 国家可能进一步明确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地方政策需在清单内执行,防止过度加码。

 

 

 

 五、企业应对建议

1. 关注法规动态  

   - 定期核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地方信用平台(如“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的更新通知。

 

2. 加强信用合规  

   - 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利用信用承诺、公益服务等途径主动修复信用。

 

3. 利用数字化工具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第三方信用服务平台监测自身信用状态,提前预警风险。

 

 

 

 六、总结

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章清理和修改,是优化信用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地方政策(如浙江省信用修复办法)需在统一框架下细化执行,企业应抓住政策红利,提升信用管理水平,规避法律风险。那么真正对企业有影响的是关于企业经营异常修复后从移出经营异常到永久删除记录。这是对企业有重要意义的。另外一个对检测机构的公司比较有影响的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最高罚款不仅仅是三万元了,后续是可以处罚十万元以下。也对检测行业有了更严格的监管。

以上信息解析由灏霖信用解读。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投稿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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