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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失信及限高类)案例一、“放水养鱼”修复信用助力疫情防控 ——江苏某公司与上海某渔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上海某渔业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按约还款,江苏某公司遂诉至响水法院,要求该渔业公司一次性归还借款500万元。响水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响水法院依法对该渔业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该公司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情况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某渔业公司向响水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对其公司进行信用修复,以便于公司恢复正常运营,为疫区提供物资保障。响水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水产品等,其反映情况基本属实。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上海某渔业公司支付首次应付款15万元后,江苏某公司同意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后上海某渔业公司顺利投入生产经营,在上海疫情期间,该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上海提供优质水产品等,助力打赢疫情防控“大上海保卫战”。 典型意义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盐城中院制定《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提示、保护、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规定(试行)》,明确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失的情形。响水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性,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基础上,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助力疫情防控,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信用提示促履行 ——盐城某建筑公司与盐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盐城某建筑公司与盐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射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盐城某置业公司向原告盐城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64882元及利息。因盐城某置业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盐城某建筑公司向射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用修复情况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射阳法院在拟对盐城某置业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对该公司进行了信用提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将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在了解纳失后果后,盐城某置业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于2022年1月29日积极履行了35万余元。后射阳法院在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盐城某建筑公司合法权益以及被执行人盐城某置业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盐城某建筑公司开展释明,告知其盐城某置业公司现状,如直接纳失,将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利于债务的顺利清偿。最终,盐城某建筑公司同意对盐城某置业公司限制高消费,暂不纳入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信用提示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阐明纳失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倒逼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既可以避免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射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运用信用风险提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给予了被执行人发展之机,取得了共赢的效果。 案例三、建湖发出全市法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 ——郭某与朱某劳务报酬纠纷案 简要案情郭某从朱某处承包了部分水电工程,后工程停工,朱某累计差欠郭某劳务报酬及保证金总计4.3万元。郭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建湖法院判决朱某支付保证金和劳务报酬合计4.3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建湖法院执行人员经调查,未发现朱某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将朱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修复情况近日,被执行人朱某因被纳失无法购买机票,遂电话联系建湖法院执行人员,表示愿意偿还所欠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朱某人在四川,受疫情影响,无法回建湖。建湖法院执行人员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线上方式“隔空对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建湖法院遂依法删除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因删除失信信息不能及时与互联网信用平台同步,建湖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开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保证了其如期顺利出行。 典型意义建湖法院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失信惩戒”与“正向激励”相结合,既注重通过信用惩戒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又注重全力开启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正向激励方式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了全市法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帮助信用修复被执行人甩掉历史包袱,开启新的人生,对营造鼓励主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